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专门制定了《裁量基准表》(2021版)。基准从40余项拓展到104项,实现了涉及人力社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全覆盖。

        《裁量基准表》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职权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与分类、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等内容,设计简明,方便企业、群众查询监督。

        《裁量基准》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裁量基准》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程序,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朝阳区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出现多名劳动者投诉被拖欠工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没有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行为在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根据《裁量基准》规定,因该公司违法情形应当对应“严重”档次,应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更加精准明确。

        《裁量基准表》对“三类四档”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予以明确。即: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不进行处罚公示;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两档处罚公示期,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对严重违法行为设定12个月处罚公示期;均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下限。除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市场主体申请,视情况缩短公示期限,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动态更新《裁量基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