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今年5月1日落地实施。截至目前,本市已处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89起。
根据条例规定,全市对排放超标车辆“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3000-5000元的重罚,当事人因反复超标排放而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也将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在京承高速卡控岗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发现一辆柴油车涉嫌违反“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规定。经查询,该车曾因排放超标受到处罚,并被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但驾驶员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复检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核验发现,该车近期无年检机构检测记录,历史排放超标记录达11次。
此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现场迅速固定违法证据,按照“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模式,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违规车辆驾驶人处以3000元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此案也成为“条例”实施后全市第一笔该条款处罚。
“实现排放超标信息云共享,能帮助准确识别问题车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实施前,超标排放上路行驶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0元不扣分处罚,但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带病”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统计,2019年,单车排放超标5次以上的车辆4166辆,单位所属车辆排放超标占总数一半以上的企业有165家。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5月1日起,除执法处罚外,市生态环境部门升级超标车辆“黑名单”数据库和移动源执法APP,将本市及外埠车辆年检信息共享至执法终端,方便执法人员准确识别逾期未复检继续上路行驶车辆;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上传和下载排放超标车辆数据,查询车辆在机动车检验机构复检情况,并将结果向各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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